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药物经济学尝试
发表于:2016-06-30 10:27 浏览次数:
2015年之前药物经济学在中国一直处于政策应用探讨阶段,随着201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国办发第7号文件),药物经济学开始进入政策应用阶段。随后,各省也以此文件为基础,颁布了本省层面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指导意见,对于药物经济学在药品集中采购政策中的应用进行了定位。
国家层面的政策
国办发第7号文件明确“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各地可根据疾病防治需要,经过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另行组织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这个政策为新批准上市药品进入公立医院市场开辟了临时集中采购渠道,要求进行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但是对于集中采购的类型没有规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6月颁布的《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没有对于药物经济学的政策运用进行明确规定。这可能是各省政策文件对药物经济学运用于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实践作法不一样的重要原因之一。
11省(区、市)的政策实践
通过检索各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发现只有11个省明确规定了药物经济学在药品集中采购方面的政策应用。除浙江省外,总体定位沿用了国务院的政策设计,但是细节方面有一定差异。
招标采购(2个省、区)
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有浙江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浙江省采用了招标过程药物经济学可附加分数的方式,宁夏没有明确具体应用药物经济学的方式。
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政策实践发生于国务院7号文件颁布前,所以其政策设计与国务院7号文件有比较大的差异。其主要政策依据是《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实施方案》,首先成立药物经济学评价专家咨询委员会,然后由该委员会对药物经济学权威机构第三方评价报告的药品进行打分,最高可以附加分数2分(附加分一共10分)。可见,这项政策没有区分是不是新批准上市药品,也就是将药物经济学应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药品。另外,政策实践领域仅限药品招标,药物经济学评价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和定位需要明确和对社会公布。
但是,2015年7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并没有提到药物经济学在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应用。所以,浙江省的药物经济学政策实践会不会停止,有待观察。
另外,宁夏回族自治区对于新批准上市药品给予了两个政策选择:其一,允许“公立医院依照相关规定 威尼斯人登录网址-vnsc威尼斯城官方网站微博